正文
各有关单位:
现将《开发区·铁山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2025年8月26日
开发区·铁山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知识产权资源与金融资源有机结合,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促进知识产权市场化运用,增强我区自主创新能力,根据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黄石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管理办法》(黄市监〔2023〕18号),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指经开发区·铁山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以合法拥有的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著作权的财产权出质,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贷款,并按期还本付息的一种融资方式。
第三条 开发区·铁山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与全区各级银行建立信息交流与工作协调机制,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分担机制,共同推进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
第二章 质押融资条件、程序和融资方式
第四条 以知识产权向贷款人出质取得的信贷资金主要用于技术研发,知识产权产业化项目建设、运营、管理,技术改造,流动资金周转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有价证券、基金、房地产、期货等投资经营活动及监管机关禁止的其他信贷资金用途,法律、法规、规章及银保监会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用于质押融资的知识产权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依法授予或核准注册的知识产权。
(二)权属清晰,可依法转让并能够办理质押登记。
(三)知识产权处于法定有效期限(或保护期)内,且不短于贷款期限。
(四)知识产权不得涉及国家安全与保密事项。
(五)出质人必须将质权价值全额用于贷款质押担保。
(六)知识产权及相关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良好的市场潜力和经济效益,用于质押的专利项目或产品处于实质性的实施阶段,用于质权的商标、地理标志享有良好的质量信誉。
第六条 融资方式
(一)企业将知识产权财产权出质给银行等金融机构,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知识产权质权人向企业提供资金。
(二)企业将知识产权财产权出质给融资担保机构或贷款保证保险机构,由融资担保机构、贷款保证保险机构为企业融资提供担保、保证保险,银行向企业提供资金。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知识产权质押:
(一)出质人非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法定知识产权文档所记载的知识产权所有人。
(二)知识产权被提出撤销或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的。
(三)已经被宣告无效、被撤销或者已经期满终止或提前终止的。
(四)假冒他人知识产权的。
(五)知识产权存在权属纠纷或权属不清的。
(六)质押期限超过知识产权剩余有效期限的。
(七)已被国家专利行政机关强制许可的专利权。
(八)未按时、足额缴纳专利年费的专利权。
(九)涉及被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
(十)其它不具备办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情形。
第八条 贷款人根据自身流程和审查标准决定是否与相关企业建立授信关系。
第九条 签订借款合同及相关知识产权质押合同。有担保公司或保险公司参与的,需签订担保、保险合同。知识产权质押合同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数额、资金用途。
(二)相关质押知识产权的著录项目。
(三)质押担保范围。
(四)质押金额及其支付方式、质押率。
(五)对质押期间进行知识产权转让或实施许可的约定;质押期间出质人维持知识产权有效的约定。
(六)质押期间知识产权被宣告无效、撤销或者知识产权权属发生变更时是否另行提供担保。
(七)违约及索赔、争议的解决方法、质押期间债务的清偿方式。
(八)依照规定及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条 办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并签订相应合同后,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及时办理知识产权质押登记。完善出质人资格审查,针对共有的知识产权,需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方可出质,全体共有人需签署同意出质声明书。出质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质权登记变更手续。出现法律规定的导致质权的情形时,应到原登记机关办理质权登记注销手续。
办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的,评估机构需向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第十一条 办理知识产权质押登记后,借贷双方应将知识产权质押合同、知识产权质押登记凭证等资料在质押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递交至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备案,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自收到完整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经过出质登记后,出质人应及时依照约定将出质的知识产权相关证书移交贷款人。质押登记注销后,贷款人应当返还相关证书。
第三章 风险分担
第十三条 开发区·铁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建立知识产权质押授信企业白名单,定期进行更新;常态化组织举办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入园惠企”银企对接活动,联合金融机构、重点产业园区,精准对接企业需求,提高银企对接的成功率。
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加强对资金的监控。要求出质人在贷款发放后10日内提交资金使用计划,单笔超过100万需要提供有关资料备查。各级银行对融资企业的信用状况、经营能力、知识产权运用能力进行全面审核,优先支持具有稳定现金流、技术转化能力强的企业。
第十五条 推动保险机构深入开展知识产权保险工作,健全知识产权被侵权损失保险、侵权责任保险等保险服务,覆盖评估失误、标的贬值、法律纠纷等风险,由企业、银行、保险机构共同分担风险。
第四章 监督及处罚
第十六条 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助项目的审核过程及资金拨付、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参与的主体单位及责任人采取欺骗手段或者弄虚作假领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助以及风险补偿的,将追回补助资金,3年内不再受理其知识产权相关补助,并将视具体情况采取向社会公示。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将以知识产权出质获得的信贷资金,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有价证券、基金、期货等投资经营活动及监管部门禁止的其他信贷资金用途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可视情形作出追回补助资金的决定。
第十八条 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项目审核、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