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为增强城市公共服务功能、推行绿色出行方式,经市政府研究同意,《黄石市共享单车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7年5月10日印发,根据《办法》要求,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备案手续办理
在本市开展共享单车经营业务的企业,应当取得营业执照,并在开始投放车辆等经营活动前20日内向市城市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应提供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投入车辆产品质量检测合格报告复印件。
4.为使用者购买的人身意外险等保险凭证复印件。
5.开展共享单车租赁服务的运营模式说明(含收费标准、押金金额),服务管理、投诉和有关纠纷处理方式等制度文本。
6.安全骑行规范停放守则、文明用车奖惩制度及使用者个人信用评价体系等企业内部规范。
7.企业与用户间的电子协议范本,明确企业与租车人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8.及时退还用户押金承诺书,明确退还时限。
9.投放车辆数量及点位分布等计划。
二、报送方式
凡具备上述备案材料的运营企业可通过电子邮箱、信件以及面议的方式,将本公司的备案资料和运营方案策划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即2017年5月17日至2017年6月5日),报送至黄石市城市管理局。(地址:黄石市下陆区广州路21号3栋221室;邮箱:hscgxx@yeah.net;联系人:孟先生;联系电话:0714-6227268)
黄石市城市管理局
2017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