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开发区·铁山区铁山街道 某社区“8·14”非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日期:2026-04-27 14:17 来源: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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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6-23669 发布日期
发布机构区应急管理局 文号
文件分类 所属机构

开发区·铁山区铁山街道

某社区“8·14”非生产安全事故

调查报告

开铁区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5年9月



一、事故概述和事故性质认定

2025年8月14日下午3时15分,铁山街道向阳路xxx一自建房在装修过程中,因施工人员违规拆除二楼承重墙导致该自建房二、三楼中部坍塌,造成2人死亡、2人受伤。

接到事故报告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以及《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54号)规定,8月15日,开发区管委会、铁山区政府成立了由管委会副主任、区政府党组副书记、副区长任组长,区应急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任副组长,区纪(工)委监委、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区建设局、区住房保障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局)以及铁山街道相关同志为成员的某社区“8·14”自建房装修一般坍塌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同时聘请第三方专家对事故原因进行了技术鉴定。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房屋结构鉴定、询问笔录、调取通话聊天记录、明确劳动关系和专家分析讨论,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整改措施。

经调查,事故调查组认定此次坍塌事故属于个体对个体的纯个人帮忙行为,缺乏生产经营单位要素,因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故认定此事故为非生产安全事故。

二、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房屋情况

1.房屋建设情况

事故房屋属于农村拆迁重建私有房屋,建成于2005年。2005年之前的老房屋是周某发(事故房主周某胜父亲)、程某连(事故房主周某胜母亲)夫妇农村私有房屋,以周某发名字办理了房屋土地证。2005年铁山街道(原为黄石市铁山区)因发展需要扩宽向阳路至新村路路段,该房屋当时阻挡了道路扩建,由于此时周某发已经去世,其子周某胜(哥哥)、周某平(弟弟)就商量把这栋老房子往后迁移重建。

2005年周某胜、周某平找了当地施工队一起磋商如何建造,商定整栋房屋按四间三层,局部四层的设计方案(未经过正式设计)进行建设,周某胜、周某平两兄弟各得两间,整栋房子中间共用同一堵山墙,两边的面积、建筑构造、平面布局均一样。房子建好后,以周某发名字办理的房屋土地证一直未变更。

此次坍塌的是右侧周某胜(哥哥)的房屋。


2.房屋结构情况

结构类型:砖混结构;屋盖型式:木檩条屋盖;基础型式:砖基础;楼盖型式:预制板楼盖;檐口高度:11.3m;房屋结构类型为砖混结构,基础型式为条形基础,横向轴线总长约19.8m,纵向轴线总长约12.9m;上部承重构件有:钢筋混凝土柱、烧结普通砖、钢筋混凝土梁、预制板。钢筋混凝土矩形梁规格尺寸有 b*h=250mmx500mm,240mm*240m等,混凝土柱尺寸为500mm*560mm,480mm*480mm等。(图二)

图二:新建房屋一楼梁、柱结构示意图

3.房屋坍塌情况

此次坍塌房屋是周某胜(哥哥)所属房屋,周某胜及其家人多年来未曾居住,房屋建成后一直是处于对外出租状态,且以一楼门面出租为主。事发前该房屋一楼、二楼、三楼均处于缺租空置状态,一楼晨光文具店前期已退租,门楼广告牌未拆除。由于装修拆改人员拆除中间承重墙造成房屋二层、三层中部坍塌,预制板从纵向两侧墙体拔出,坍塌的建筑体同时砸穿一层楼顶预制板。(图三)

图三:房屋坍塌后的照片

(二)事故涉及的单位及人员情况

1.涉及的单位

湖北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某公司)成立于2021年1月12日,法定代表人:曹某磊;注册地址: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明珠花园xxx;所属行业:建筑装饰、装修和其他建筑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对外承包工程;建筑装饰、水暖管道零件及其他建筑用金属制品制造;建筑装饰材料销售;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施工;工程管理服务;家具安装和维修服务;家用电器安装服务;市政设施管理;装卸搬运;建筑物清洁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专业作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该公司成立初期由曹某磊、刘某权、金某、李某铎四名股东共同出资12万元(每人3万元)组建。2023年底刘某权离开公司,以个人名义在公司借款5000元,公司退还股资1万元,剩下1万5千元公司要求在营业执照信息变更后再予以退还,后因其他缘故一直未变更,剩余股资也未退。

公司的运行模式:三名股东均可在线上线下开展接单业务(抖音、小红书等网络平台或者老客户介绍),接单后客户来公司沟通,确定合作意向后,公司至少委派2人一起去客户房屋现场进行测量。测量后根据客户的要求绘制平面布置图和编制预算清单,平面布置图和预算清单由设计师和客户双方签字,盖公司公章,签订设计协议,客户支付设计费,公司出施工图、效果图和施工预算。如果客户决定由公司实施装修,就签订房屋装修施工合同,公司安排人员进场装修施工(图四)。本次周某胜女儿周某请金某帮忙装修自家房屋未按照此流程进行,属个人私单行为。此前,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某磊在2023年帮其同学张某也进行过类似装修行为。据曹某磊笔录称,私单在公司是禁止的,但每个人都会有亲戚朋友,发生这种情况由个人自己操作,公司不介入。

图四:湖北某公司装修业务流程图

    2. 涉及的人员

(1)周某胜,性别:男;年龄:64岁;湖北黄石人;身份证号:420203************;自由职业,事故房屋房主。

(2)周某,性别:女;年龄:35岁;未婚,湖北黄石人;身份证号:420205************;自由职业,事故房屋房主周某胜女儿,应家人要求对接房屋装修事宜。

(3)金某,性别:男;年龄:31岁;湖北鄂州人;身份证号:420704************;湖北某公司设计师、财务出纳、股东之一;事故房屋装修组织人。

(4)曾某元,性别:男;年龄:48岁;江西宜春人;身份证号:362228************;湖北某公司负责装修工程的项目经理、现场负责人,事故房屋装修实施人(没有与湖北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23年4月网络应聘湖北某公司,通过面试后与该公司达成口头协议:公司接到的所有装修订单,由其召集所需的各类施工人员、编制材料清单、负责施工进度、质量和安全;按照公司业务总工程量提成8个点,公司根据单个装修订单的完成情况及时与其结算。2025年3月双方又约定,先协商预设一个公司业务总量的数值,根据这个预设的数值曾某元今年可拿到总提成约6-8万元;每月预支付4000元的生活费,年底公司进行项目清算,确定具体提成后再补发。

3.房屋装修交易情况

房主周某胜一家人长期在外租住,近期(2025年7月)打算将涉事房屋内部进行简单装修,计划一楼结构保留不变,只对二楼和三楼装修,原计划把二楼改成4-5个棋牌室包间,三楼装修给儿子、姑娘、老两口4人居住,装修的预算价格控制在五万元以内。家人商定后,由周某(房主周某胜女儿)负责房屋装修事宜。

2025年7月7日,周某与湖北某公司股东之一的金某(周某姨表妹的前夫,熟人关系)联系,要其帮忙对自家房屋二楼、三楼进行室内装修。

2025年7月12 日,周某与金某相约到涉事房屋实地看房,在看房过程中,周某向金某讲述了房屋装修的总体需求及装修预算总价,约半小时后,双方离开。

2025年7月15 日,金某及其同事两人再次与周某在涉事房屋碰面,金某对二、三楼进行实地测量,便于绘制设计图。

2025年7月17日、7月19日金某先后将多个二、三楼的设计方案草图微信发给周某,要其选定其中一个设计方案;7月20日周某选定其中一个设计方案,并通过微信与金某进行了确认。金某表示要先根据这个方案做施工预算,尽量满足周某预定的装修总价。

至此,周某与金某只对房屋装修设计方案和装修预计款进行了确定。整个交流沟通过程双方均未提及装修合同或协议直至事发;金某绘制出具的设计草图无自己本人签字、无公司公章,也未向周某索要设计费用;金某未给周某自建房的装修施工图、效果图,周某也未向金某索要;周某及其父亲周某胜未向金某提供自建房的原设计图纸,金某也未提及需要原自建房设计图纸,便自行绘制了设计草图。

2025年7月24日10时50分,周某分三笔向金某微信转账一共15000元。金某告知周某先不用给钱,要做详细预算,并表示房屋装修的人工及材料费由周某自己直接支付,所以未收款,7月25日该笔款项自动退回到周某的微信账户。

之后周某多次(7月27日、29日,8月2日、4日、7日)催问金某进场装修时间,2025年8月12日,金某组织临时务工人员进场施工。

三、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和人员伤亡情况

1.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8月12日早上7时许,曾某元拿着金某给他的设计草图来到了涉事房屋,与前期通过微信召集以前合作过的童某民等三人汇合。几人进入房屋后,曾某元按照图纸指挥其他人在二、三楼需要拆除的墙体上作出标记。期间,曾某元发现图纸与房屋实际情况部分区域不符,向金某反馈此事,金某说可能实习生(已离职)当时画错了,就按照图纸上说明的“拆除到剪力墙”,未作进一步指示。曾某元根据拆除墙体、吊顶及建筑垃圾清运等工作量,与童某民等三人商定价格12300元。曾某元微信向金某汇报,金某又将带有价格的聊天截图微信发给周某确认,周某表示同意,让其施工,曾某元把钥匙留给童某民后自行离开现场。8月12日当天拆除的是“L”型走道石膏板墙体、清除室内旧家具,由于堆放在路边,铁山街道城管中队队员发现后要求停止施工,要房主到城管中队办理装修手续,童某民便向曾某元报告后三人未再施工,曾某元向金某告知此事。金某电话告知房主周某胜需要到城管办理装修手续。

2025年8月13日,房主周某胜递交的装修申请经铁山街道某社区工作人员签字同意后,又到铁山街道城管中队交付建筑垃圾处置费800元。当天10点10分左右房主周某胜电话告知金某装修手续已经办理好,13日未组织施工。

2025年8月14日早上7时许,前期施工的童某民等三人又相邀另外三人(零散务工人员大多是人拉人的方式)来到房屋装修现场,曾某元到现场交代任务后离开。六人先对二楼做标记的墙体破拆,流程是:拆墙→用编织袋转运建筑垃圾至楼下→再拆墙,如此反复。8月14日上午,二楼室内除卫生间隔墙未拆,大部分墙体已拆除。在拆除A点—C点墙体时(图五),发现该墙体是承重墙(拆墙人员凭经验判断),如果拆除了墙体,上面预制板无支撑垮掉会发生事故,于是童某民打电话给曾某元请其过来看看。曾某元来到现场后,告诉童某民等人图纸是这样标记的,按照图纸来,未向金某报告现场情况。曾某元走后,拆墙人员在拆除A点—C点墙体并没有按照他的要求拆,自行保留了A点、B点、C点各500mm左右的砖柱。

中午吃完午饭后,下午继续拆墙。事发前六人所处位置:童某民和程某保两人在二楼拆除卫生间隔墙,涂某劲、胡某冬、胡某民、邱某兵等四人拆除三楼墙体。根据童某民和程某保两人描述,两人计划拆完卫生间隔墙后,再去拆除C点的砖柱。但在拆除A点的砖柱过程中,程某保发现二楼楼顶在掉灰赶紧往外跑,边跑边喊了一声“跑”,童某民于是也跟着跑。因两人距离楼梯间比较近,及时发现险情,跑进楼梯间后上部楼体瞬间垮塌,三楼的四名拆墙工人随着楼体建筑坠落被掩埋,后经消防救援力量救出。

图五:二楼拆墙时内部平面布局(三楼结构相同)

2.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2人死亡、2人受伤。

死者胡某民,男,53岁,身份证号码:422127************,家庭住址:湖北省浠水县散花镇仄船地村***;

死者邱某兵,男,57岁,身份证号码:422127************,家庭住址:湖北省浠水县散花镇回风矶村***;

伤者胡某东,男,61岁,身份证号码:422127************,家庭住址:湖北省浠水县散花镇钱铺村***;

伤者涂某劲,男,63岁,身份证号码:422127************,家庭住址:湖北省浠水县散花镇风泥沟村***;

(二)应急救援情况

2025年8月14日15时16分,黄石市铁山区消防救援大队铁山中队接到报警称铁山街道向阳路xxx一房屋坍塌,随后立即调派辖区友爱路站赶赴现场实施救援。

8月14日15时20分,友爱路消防站作为第一出动力量到达现场,询问得知建筑内部有四人被困。

15时30分、15时50分,先后救出2名被困人员。

15时44分,幸福路消防站、特勤站及大队全勤指挥部陆续到达现场,协助开展救援。

15时55分,支队全勤指挥部到达现场,集结人员采取多种搜救方式展开搜索。

16时25分,市政府相关领导到达事故现场,组织成立由市政府牵头的现场指挥部,组织建筑结构专家对现场进行安全评估,科学制定救援方案。

16时27分,训保大队、搜救犬分队、罗桥站、消防路站增援力量陆续到达现场,领受任务。

17时05分,通过仪器探测,精准确定被困人员位置,通过手刨、铁锹挖掘等方式清理被困人员周边碎石杂物。

19时00分,被困人员周边碎石被清理完毕,经医护人员确认2人已无生命体征。

8月15日1时25分,埋压遇难人员的预制板大部分被清理完毕。

2时19分,两名被困人员遗体被相继救出移交给医务人员。

3时25分,现场指挥部组织人员对危房进行部分拆除,大队全勤指挥部及友爱路站负责留守照明,防止人员受伤。

6时01分,现场危房部分已拆除完毕,设置围挡封闭、张贴安全警示标志,现场恢复正常秩序。

四、事故勘查及事故原因、认定情况

(一)现场勘查情况

事故调查组工作人员对事发现场进行勘查,经勘查发现,该房屋为老式建筑,楼板采用预制板(空心板),二、三楼南北走向中间墙体为承重墙;建筑主体四周及中部纵向墙体设计有过梁,但中部承重墙、隔墙未设计钢筋混凝土柱及构造柱;拆墙人员拆除二楼的承重墙,致使二、三楼中部过梁失去支撑,导致房屋坍塌,坍塌后成“冂”字形。

区住房保障局委托3名土木工程、结构工程专业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现场进行实地勘查得出意见:该房屋结构类型为砖混结构,共三层,檐高约 11m,楼板采用空心板, 墙体为烧结普通砖墙(墙厚 240mm);初步判断坍塌直接原因系拆墙人员拆除二层中间部分承重砖墙,导致三层中间墙体、两侧空心板发生坍塌,靠楼梯间一侧的二层楼板同时坍塌,临街面二、三层过梁中部断裂。(图六、图七)

图六:房屋坍塌后结构勘查照片

图七:新建房屋二、三楼建筑结构示意图

(二)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拆墙人员拆除二楼的承重墙,致使二、三楼中部过梁失去支撑,导致发生坍塌事故。

2.间接原因

(1)房主周某胜未向装修施工组织人提供房屋原设计图、未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2)装修施工组织人金某,在未获取房屋原设计图纸、未采取技术手段勘察房屋主体结构情况下,自行绘制设计草图指导施工。

(3)装修施工实施人曾某元,在发现设计草图有误差、拆墙人员提出质疑的情况下,未立即作出停止施工,未向装修施工组织人反馈并提出解决方案,指挥拆墙人员冒险作业。

(三)事故性质认定情况

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询问笔录、调取通话聊天记录、明确劳动关系、并结合住房保障局委托的专家组房屋结构鉴定结论等多种手段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通过多次开会研讨分析,可以明确以下几点:

1.房主及其家人找金某私人帮忙装修自建房,基于金某具有装修公司的背景,两家仍保持亲戚关系,平时关系维持较好,帮忙装修房屋是双方的真实意愿。

2.在装修施工前,金某未向周某索要绘制设计图的费用,周某微信转账装修预付款金某也未查收,明确表示不参与装修款项收支,由周某直接支付装修人员工钱和材料费用。

3.装修施工实施人曾某元参与涉事房屋施工,是因湖北某公司业务量少,金某请曾某元帮其顺带管理该工程,双方都知晓。

4.曾某元联系的拆墙人员都是小散和零星务工人员,均是人喊人、人拉人的方式获取工作,无固定的工作单位,无固定的工作地点。

5.周某未去湖北某公司商谈装修业务,未与湖北某公司签订设计协议、装修施工合同或协议;金某也未与周某签订相关合同或协议、未收取任何费用进公司账户,其过程与湖北某公司正常的装修流程完全不相符。

综上所述,事故调查组无法依据有效证据证明湖北某公司与此次坍塌事故存在安全生产关系,属于个体对个体的纯个人帮忙行为,作为事故主体缺乏生产经营单位要素。因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故认定此事故为非生产安全事故。

五、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房主周某胜、周某虽委托金某全权负责房屋装修工作,但未向其提供房屋的原设计图,未对房屋二三楼是砖混结构进行交底,未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涉嫌违法、违规破坏房屋承重结构,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其违法行为建议移送区公安部门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区安委办。

2.装修施工组织人金某,在未获取房屋原设计图纸、未采取技术手段勘察房屋主体结构情况下,自行绘制设计草图指导施工,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其违法行为建议移送区公安部门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区安委办。

3.装修施工实施人曾某元,在发现设计草图与实际有误差、拆墙人员提出质疑的情况下,未要求立即停止施工,未向装修施工组织人反馈并提出解决方案,指挥拆墙人员冒险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其违法行为建议移送区公安部门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区安委办。

4.此次事故为自建房装修过程中个体与个体间的民事行为,经过调查认定该事故为非生产安全事故,建议不予追究相关政府部门人员责任。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房屋所有权人(房主)为房屋安全责任人,房屋装修时应寻求正规且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来实施装修行为,同时签订装修施工合同,明确各自安全管理职责及发生事故后的责任划分。

2.作为房屋装修的全权代理人,应具备装饰装修行业相关资质和能力,对房屋承重结构要有基本判断,在满足房主装修需求的同时禁止盲目、冒险破坏房屋承重结构。

3.作为施工实施人和现场管理人,对房屋承重结构要有基本认知,遇到不能判断情形时,务必多请示多汇报,切不可野蛮、冒险作业。

4.社区作为居民自治组织,是政府重要的基层组织,应充分发挥其职能效应。对业主装修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发现、及时制止,特别是对破坏承重结构的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避免巡查、检查走过场,应付了事。对处理解决不了的事要及时上报政府相关监管部门。

5.建议区房屋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和相关行业部门细化自建房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各镇街根据制定的管理办法明确职责分工,严格履行职责。建议有物业管理单位的,物业负责装修人的登记、审核及现场安全巡查;没有物业单位管理的,由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坚决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同时加强部门联动,把问题、隐患第一时间解决掉,尽量杜绝不必要的伤亡事故发生。

开发区·铁山区铁山街道

某社区“8·14”自建房装修一般坍塌事故调查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