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黄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黄环罚[2021]开铁21号
黄石中油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798760454D
法定代表人:陈俊亦
地址:章山街道办事处朝阳路8号
我局于2021年9月2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将破损的医疗废物周转箱提供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
以上事实有《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三款:“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10月2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黄环告字〔2021〕开铁21号)告知你公司有依法提出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于2021年11月16日申请延期听证,2021年11月23日提交了陈述申辩材料,2021年11月26日提出书面放弃听证申请材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四)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的,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我局部分采纳你公司的陈述申辩理由,根据行政处罚法“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和“过罚相当原则”决定对你公司违法行为减轻处罚,经研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营业部,户名: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696100100100003920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下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黄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21日
黄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黄环罚[2021]开铁22号
黄石市佳美铝业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6797652361
地址: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山街道王圣大道270号
法定代表人:付方友
黄石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9月7日委托了第三方检测机构对你公司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进行检测,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超标排放。
以上事实有 《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
问笔录》、《 现场照片》、《检验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
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
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
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
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
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
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营业部,户名:黄石经济技术开发
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696100100100003920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北省生态
环境厅或者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
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黄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24日
黄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黄环罚[2021]开铁26号
黄石晟祥铜业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MA487TFL60
地址: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山街道办事处大棋大道288号
法定代表人:里截云
黄石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9月7日委托了第三方检测机构对你公司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进行检测,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超标排放。
以上事实有 《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
问笔录》、《 现场照片》、《检验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
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
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
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
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
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
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营业部,户名:黄石经济技术开发
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696100100100003920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北省生态
环境厅或者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
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黄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