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文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民用建筑通用规范》的公告
2022年8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发文批准《民用建筑通用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31-2022,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该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民用建筑通用规范》公布后,其中变化最大也是大家最关心的,就是有关建筑面积计算的条文啦,我们整理了部分内容,做了详细对比以供大家参考。
一、2.2米及以下建筑空间,建筑面积计算变化
新规范
3.1.6 下列空间与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1 结构层高或斜面结构板高度小于2.20m的建筑空间

旧规范
2013年版的《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中,主要有两种计算方法:
3.0.2 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时,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3 形成建筑空间的坡屋顶,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机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二、部分建筑空间,建筑面积由半算改为全算,半算改为不计建筑面积
新规范
3.1.4 永久性结构的建筑空间,有永久性顶盖、结构层高或斜面结构板顶髙在2.20m及以上的,应按下列规定计算建筑面积:
1有围护结构、封闭围合的建筑空间,应按其外围护结构外表面所围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2无围护结构、以柱围合,或部分围护结构与柱共同围合,不封闭的建筑空间,应按其柱或外围护结构外表面所围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3无围护结构、单排柱或独立柱、不封闭的建筑空间,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4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无柱、附属在建筑外围护结构、不封闭的建筑空间,应按其围护设施外表面所围空间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以上条款包括:
由墙、柱围合的雨蓬、车棚、货棚、站台、有顶盖平台、有顶盖空中花园;门廊、门斗;室外楼梯;地下车库出入口;室外场馆看台下部空间;有主的室外连廊;建筑物架空层及吊脚架空层;结构转换层等。
由单排柱或独立柱支撑的室外连廊、车棚、货棚、站台、室外场馆看台雨蓬、单排柱或独立柱支撑的室外楼梯等。
无柱的室外挑廊、连廊、檐廊;出挑的无柱室外楼梯;出挑的有顶盖空中花园等,不包含无柱雨蓬。

旧规范
2013年版的《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中,这些是计一半面积的。
3.0.6 出入口外墙外侧坡道有顶盖的部位,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1/2计算面积。
3.0.9 对于建筑物间的架空走廊,有顶盖和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
3.0.14 有围护设施的室外走廊(挑廊),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有围护设施(或柱)的檐廊,应按其围护设施(或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2面积。
3.0.15 门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且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16 门廊应按其顶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有柱雨篷应按其结构板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无柱雨篷的结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在2.10m及以上的,应按雨篷结构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新旧规范对比之下,变化最大的就是无围护结构、以柱围合,或部分维护结构与柱共同围合,不封闭的建筑空间,应按其柱或外围护结构外表面所围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无柱雨蓬等将不再计算建筑面积。
三、阳台面积界定由主体结构内外改为封闭与否
新规范
3.1.5 阳台建筑面积应按围护设施外表面所围空间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当阳台封闭时,应按其外围护结构外表面所围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旧规范
3.0.21 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在主体结构外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

更多的面积计算标准变化,大家可以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网查阅《民用建筑通用规范》全文,地址:https://www.mohurd.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