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直各预算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助力企业顺畅、良性发展。现结合我区实际对政府采购项目推行实施预付款制度(试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预付款制度实施范围
使用依法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工程、货物和服务项目。
二、预付款制度实施主体
各预算单位是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实施预付款制度的主体,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推行实施政府采购预付款制度的执行和管理。
三、有关要求
(一)明确预付款比例。鼓励各预算单位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预付款,预付款比例原则上按合同金额的30%执行,特殊商品或项目有特殊要求的,由各预算单位自行确定预付款比例。
(二)明确支付最长时限。各预算单位于政府采购合同签
订生效并具备实施条件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同时,各采购人应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确保财政资金尽快进入实体经济领域。
(三)分类精准施策。对于以人工投入为主的采购项目因其前期垫付资金压力小,各预算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10%
四、预付款的监管
(一)各预算单位应加强供应商的信用管理,一旦发现供应商收到预付款后不履行义务的,应将其列入黑名单并在信用监管平台进行通报,实行联合惩戒,一定时期内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二)为保证预付款资金的安全,各预算单位向供应商支付预付款的,应要求供应商提供与预付款同等额度的担保函。一旦供应商收到预付款后不履行义务的,采购人可通过担保函收回已支付的预付款。
五、本办法试行至财政部或省财政厅有关政府采购预付款制度出台同时作废。
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财政局
2023年7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