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23日,黄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20年7月24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黄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是《黄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中的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一、公民应当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社会主义道德、公序良俗及其他文明行为规范,传承传播包容、创新、唯实、自强的黄石精神,自觉抵制不文明行为。
二、公民应当注重文明礼仪,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1.衣着得体,不在公共场所袒胸赤膊;
2.不说脏话粗话,不在公共场所喧哗;
3.等候服务依次排队;
4.礼让和帮助老、弱、病、残、孕、幼;
5.进行娱乐、健身等活动,不产生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6.不酗酒、闹酒;
7.不参与色情、赌博、涉毒、封建迷信等活动;
8.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三、公民应当讲究公共卫生,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1.不随地吐痰、便溺;
2.不乱扔生活垃圾,按规定分类投放;
3.不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时合理避开他人;
4.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呼吸道传染性疾病外出时佩戴口罩;
5.不非法买卖、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6.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四、公民应当文明出行,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1.行人不闯红灯,不跨越道路隔离设施;
2.驾驶车辆礼让行人,主动让行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特种车辆;
3.驾驶机动车规范使用灯光和喇叭,不随意穿插变道;
4.驾驶非机动车不闯红灯,不随意穿行、逆行;
5.驾驶、乘坐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时佩戴安全头盔;
6.停放车辆不堵塞道路出入口、消防通道、盲道和公交专用车道、站点;
7.不在公共交通工具内进食,不干扰驾驶员驾驶;
8.不从机动车内向外抛洒物品;
9.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