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支持多层次人才体系建设的意见(试行)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8-12-18 14:46 来源:    

为认真落实《开发区支持多层次人才体系建设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文件精神,规范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多层次人才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发挥财政补助资金的激励导向作用,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工作流程

(一)人才认定。享受《意见》中扶持政策的“四高”人才,应首先进行人才认定。经过认定的人才信息列入开发区人才库,并实行人才“一卡通”服务。

(二)申报。每月1日至10日,企业将申请人才认定或兑现政策所需的纸质材料报送至开发区组织部,并同步报送电子版申报材料,电子版申报材料与纸质版有出入的,以纸质材料为准。

(三)受理。开发区组织部收到申报材料后,当场初步查验材料是否齐全。

(四)审核。开发区组织部牵头,会同开发区经发局、财政局、创业中心联合审核人才申报材料,10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工作。

(五)公示。人才审核结果分别在开发区网站、开发区管委会办公楼大厅和用人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对异议复审通过后,由开发区组织部、经发局、财政局、创业中心联合会签上报开发区管委会审批。

(六)政策兑现。对研究决定的人才兑现政策,开发区组织部联合开发区财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拨付到人才个人账户(一卡通)。申请人才公寓的,由开发区组织部协调落实。

(七)政策终止。人才离开开发区企业或终止与企业的劳务合同的,企业应第一时间报开发区组织部,开发区组织部协调有关单位立即终止对该人才的支持政策。因企业缓报、漏报、瞒报而错发、多发的资金,将对企业进行追偿。

二、申报材料要求

企业申报人才享受各条支持政策时,均应分别提供以下“共性材料”:《开发区人才认定审批表》复印件;《开发区人才政策申请表》;12个月缴纳社会保险凭证;人才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一)高层次科技人才扶持政策申报材料要求

1.《意见》第1.1条:项目启动资金

申报时,除提供共性材料外,应提供其他有关佐证材料。

2.《意见》第1.2条:安家补助

安家补助“分3年支付”是指分3年分别按总金额的30%、30%、40%支付。申报时,提供共性材料。

3.《意见》第1.3条:生活补助

申报时,提供共性材料。

4.《意见》第1.4条:个人税费补助

未在开发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不享受“个人税费补助”政策。“个人所得税”证明材料由开发区财政局协调税务部门出具。企业申报时,只提供共性材料。

5.《意见》第1.5条:生活租房补助

有关人才在企业工作期间可申请人才公寓,也可申请租房补助。租房的,享受100%房租补助(住市人才公寓的租金视同房租)。申报时,除提供共性材料外,应提供租房合同。

6.《意见》第1.5条:购房补助

申请补助的人才必须是商品房的产权人或产权人配偶,申报当年处在企业劳务合同期内。申报时,除提供共性材料外,应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或银行贷款抵押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7.《意见》第1.6条:人才发展奖励

申报时,除提供共性材料外,应提供相关证书、批文原件和复印件。

8.《意见》第1.7条:项目补助资助

申报时,除提供共性材料外,应提供国家或省部级有关单位经费资助的证明文件、拨款通知书、款项到账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9.《意见》第1.8条:工作平台补助

申报时,除提供共性材料外,应提供国家和省关于企业设立的院士(博士后)工作站或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批文原件、复印件以及正常运行证明材料。

(二)高等级专业技术人才扶持政策申报材料要求

1.《意见》第2.1条:安家补助

安家费“分3年支付”是指分3年分别按总金额的30%、30%、40%支付。申报时,提供共性材料。

2.《意见》第2.1条:生活补助

申报时,提供共性材料。

3.《意见》第2.3条:个人税费补助

未在开发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不享受“个人税费补助”政策。“个人所得税”证明材料由开发区财政局协调税务部门出具。企业申报时,只提供共性材料。

4.《意见》第2.4条:生活租房补助

申报时,除提供共性材料外,应提供租房合同。

5.《意见》第2.4条:购房补助

申请补助的人才必须是商品房的产权人或产权人配偶,申报当年处在企业劳务合同期内。“分3年支付”是指分3年分别按总金额的30%、30%、40%支付。申报时,除提供共性材料外,应提供购房屋合同、购房发票或银行贷款抵押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6.《意见》第2.5条:人才发展奖励

申报时,除提供共性材料外,应提供专业技术等级证书、相关批文原件和复印件。

(三)高学历人才扶持政策申报材料要求

1.《意见》第3.1条:安家补助

“分3年支付”是指分3年分别按总金额的30%、30%、40%支付。申报时,提供共性材料。

2.《意见》第3.2条:生活补助

申报时,提供共性材料。

3.《意见》第3.3条:个人税费补助

未在开发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不享受“个人税费补助”政策。“个人所得税”证明材料由开发区财政局协调税务部门出具。企业申报时,只提供共性材料。

4.《意见》第3.4条:生活租房补助

申报时,除提供共性材料外,应提供租房合同。

5.《意见》第3.4条:购房补助

申请补助的人才必须是商品房的产权人或产权人配偶,申报当年处在企业劳务合同期内。“分3年支付”是指分3年分别按总金额的30%、30%、40%支付。申报时,除提供共性材料外,应提供购房屋合同、购房发票或银行贷款抵押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6.《意见》第3.5条:购车补助

申报时,提供共性材料。

(四)高技术人才扶持政策申报材料要求

1.《意见》第4.1条:生活补助

申报时,提供共性材料。

2.《意见》第4.2条:技能大赛获奖奖励

2016年1月1日后参赛获奖的可申报。申报时,除提供共性材料外,应提供人才参加技能大赛的获奖证书或批文原件及复印件、奖金凭证。

3.《意见》第4.3条:人才发展奖励

申报时,除提供共性材料外,应提供职业技能鉴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三、有关要求

(一)明确职责,强化部门协作。人才认定和政策兑现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需要有关部门发挥职能作用,形成工作合力。

开发区组织部:在人才工作中发挥牵头抓总作用,负责申报材料受理、整理、归档和社保信息审核,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人才认定和政策兑现工作,向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及开发区管委会报告人才招引和人才政策兑现情况等。

开发区经发局:负责审核人才所具备的专业知识技能与其在开发区所从事的工作是否匹配、企业相关注册信息是否属实,对适用《意见》的企业进行认定把关。

开发区财政局:负责筹措人才政策兑现资金;负责对人才个人所得税缴税情况进行查询;根据管委会意见及时拨付兑现资金。

开发区创业中心:负责高层次科技人才进行初步认定,对人才提供的有关证书及资料的真实有效性进行审核。

磁湖公司:负责开发区人才公寓的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

(二)建立人才专员制度,为人才提供服务。开发区将建立“一对一”的人才服务专员制度,为人才提供政策咨询、人才补助申报、材料收集、审核、补助资金发放等全程服务工作。

(三)严明工作纪律,保证财政资金使用安全。“四高”人才要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及有关证明材料,不得弄虚作假。企业申报时,要严格把关,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对骗取、套取财政补助资金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申报单位申报资格,3年内不得申报人才支持政策,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本细则由开发区组织部会同开发区经发局、财政局、创业中心负责解释。咨询电话:0714-6398022(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大楼6168室)。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