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海燕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社保医保历史遗留及补缴问题”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因我区无职工养老保险经办权,只有系统数据查询权限,前期已协助贵公司查询历史欠费人员参保缴费情况,核查确认存在“历史漏保”争议的职工具体名单及未参保时段等关键信息。同时我局高度重视代表提议,迅速将提议内容上报市局,现结合政策口径及公司实际情况,回复如下:
一、关于“按2011年7月1日为临界点实行差异化补缴政策”
针对您提出的以2011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时间为临界点,实行差异化补缴、减免滞纳金或设定上限的建议,市人社局进行了认真研究。社保尤其是养老保险,直接关系到群众退休后生活。随着最高法《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的施行及网络媒体的广泛报道,群众维护自身社保权益的意识不断提高,这对行政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经办的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已实现全国统筹,补缴政策的制定权限在国家和省级层面,地方需严格贯彻落实。您在建议中指出的“历史成因复杂性”等问题确实客观存在,对于您提出的“减免滞纳金”、“分段阶梯性补缴”及“按比例分摊”等具体建议,市人社局已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如实整理并积极向上级部门(省人社部门)反馈,为上级完善顶层设计、出台更加符合历史实际且兼顾公平的政策提供参考依据。
二、关于“简化社保欠缴认定手续与补缴流程”
您在建议中提出简化超过35个月补缴需提供法律文书的规定,以及搭建跨部门联动机制的建议,切中了经办服务的痛点,对于提升群众办事体验具有重要意义。在实际经办中,社保部门一直在努力兼顾依法经办和方便群众。目前,省级人社部门正在研究完善补缴政策,方向为:对于劳动关系明确、原始资料齐全,确无法提供法律文书的,社保经办机构可依据档案、工资发放凭证等有效原始资料审核办理;对于劳动关系存在争议或原始资料不齐全的,则需通过法律文书确认劳动关系,此举旨在防范违规补缴、保障社保基金安全,同时也是维护未补缴职工合法权益的必要措施。结合您的建议,市人社局将进一步梳理经办流程,在确保基金安全的前提下,探索明确劳动关系认定的多元化依据,同时强化仲裁与社保经办机构的联络协作,畅通信息共享渠道,形成工作合力,持续优化办理环节,尽最大努力减少群众跑腿次数,让政策执行更有温度、经办服务更有质感。
三、关于“建立统一的劳动争议审判标准或指导意见”
您在建议中提出建立统一审判标准或指导意见的建议,具有很强的建设性。实践中,仲裁机构与人民法院在劳动关系认定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等法律、法规,已建立较为统一的裁审标准。部分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因信息不对称或对法律、法规理解不深,产生“标准不统一”的感知。对此,市人社局将进一步强化内外部门的协作沟通:对内,加强仲裁与社保经办机构的联动,确保政策执行口径一致;对外,积极配合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等部门,深化裁审衔接机制,共同维护劳动争议处理标准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同时,我们将持续加大普法宣传力度,主动走进企业开展政策解读和业务指导,通过多渠道、多形式的沟通交流,帮助企业准确理解政策、依法合规确认劳动关系、办理养老保险补缴,切实化解因信息不对称引发的误解与困惑,让政策执行更有公信力、经办服务更有亲和力。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跟进美岛公司职工养老保险欠费补缴事宜,配合公司做好数据查询,协助公司对接市社保局、市仲裁院,从政策到业务经办,做好沟通协助服务。
再次感谢您对人社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欢迎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