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武汉新城至黄石新港快速通道(下陆至新港园区段)项目建设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规定,经开铁区政府批准同意收回黄石光谷联合发展有限公司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现将有关补偿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黄石光谷联合发展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22日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证号为大冶国用(2013)第0060020001号,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使用权面积为175337平方米(折合263亩),土地使用权人为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大冶国用(2013)第0060020001号”内的所有合法权利人。收回土地使用权面积为2136.68平方米(折合3.21亩),土地现状为空地。
二、法律法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1.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
2.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3.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4.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1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三、补偿方案
(一)实行货币补偿:根据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拟收回的土地使用权价值进行评估。市场评估总价为53.6884万元。
(二)补偿对象: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大冶国用(2013)第0060020001号”内的所有合法权利人。
四、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
五、异议、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如进行陈述和申辩的,请在公告期限内向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如不认可上述补偿标准的,多数权利人(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不动产单元的。共有权利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30个工作日内(即2026年1月24日前)可共同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重新评估。如补偿方案涉及的多数权利人对补偿事宜有异议要求听证,请在公告期限内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邮寄地址:黄石市黄金山工业新区金山大道189号磁湖高新大楼606室。逾期未提出的,则视作放弃上述权利。
附件:武汉新城至黄石新港快速通道(下陆至新港园区段)使用黄石光谷联合发展有限公司地块收储定界图
黄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发区·铁山区分局
2025年12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