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建设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开铁建罚字〔2026〕第01号
当事人:黄石市宇利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地 址:黄石市黄石港区沈家营滨江花园3栋2202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胡启文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经查明,2026年3月5日,黄石宏和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仓库扩建项目施工过程中,黄石市宇利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作为该项目监理单位,对作业现场安全防护缺失情形失察,未履行好高危作业环节中旁站职责,且总监理工程师未履职到位存在监理缺位情形,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导致一名工人高坠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工作及事故负有监理履职不到位的责任。
该项目位于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宏和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厂区内西门附近,建筑面积2300平方米,仓库一层,总高度约12米,建设单位为黄石宏和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施工总承包单位为河南省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监理单位为黄石市宇利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该项目于2026年1月1日开工建设,目前已完工。黄石市宇利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的监理合同价为8万元,法定代表人为胡启文,总监理工程师为夏涛。
该行为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当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的规定。以上事实违法事实有书证:营业执照复印件、资质证书复印件、施工合同、监理合同、监理日志、监理通知单。证人证言:建设单位黄石宏和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安环课长黄栋、施工单位河南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施工经理杨鸥和黄石市宇利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监理员李明的陈述笔录。当事人陈述:黄石市宇利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启文和总监理工程师夏涛的陈述笔录。鉴定意见:区应急管理局事故调查报告。
处罚的依据和种类: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的"及《湖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情节与危害后果: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后果的;处罚幅度: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你公司在该案件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属于初次违法,且工程已完工,无需限期改正,但造成质量安全事故发生的情形,可取从重处罚的最低标准。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2.5万元(大写:贰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履行的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湖北银行黄金山新区支行(账号:696100100100003920)缴纳罚款,逾期不履行的,按罚款数额每日3%缴纳滞纳金。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铁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铁山区人民法院起诉。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发区·铁山区建设局
2026年9月4日
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建设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开铁建罚字〔2026〕第01-1号
当事人:胡启文
单 位:黄石市宇利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经查明,2026年3月5日,黄石宏和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仓库扩建项目施工过程中,黄石市宇利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作为该项目监理单位,对作业现场安全防护缺失情形失察,未履行好高危作业环节中旁站职责,且总监理工程师未履职到位存在监理缺位情形,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导致一名工人高坠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工作及事故负有监理履职不到位的责任。
该项目位于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宏和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厂区内西门附近,建筑面积2300平方米,仓库一层,总高度约12米,建设单位为黄石宏和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施工总承包单位为河南省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监理单位为黄石市宇利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该项目于2026年1月1日开工建设,目前已完工。黄石市宇利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的监理合同价为8万元,法定代表人为胡启文,总监理工程师为夏涛。
以上黄石市宇利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的行为,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当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的规定。以上事实有书证:营业执照复印件、资质证书复印件、施工合同、监理合同、监理日志、监理通知单。证人证言:建设单位黄石宏和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安环课长黄栋、施工单位河南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施工经理杨鸥和黄石市宇利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监理员李明的陈述笔录。当事人陈述:黄石市宇利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启文和总监理工程师夏涛的陈述笔录。鉴定意见:区应急管理局事故调查报告。
处罚的依据和种类:《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的"及《湖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情节与危害后果: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后果的;处罚幅度: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黄石市宇利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在该案件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属于初次违法,且工程已完工,无需限期整改,但造成质量安全事故发生的情形,可取从重处罚的最低标准。本机关决定对黄石市宇利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作出处2.5万元(大写:贰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经查,黄石市宇利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实施上述违法行为时,你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的"及《湖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情节与危害后果: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后果的;处罚幅度: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你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属于初次违法,但造成质量安全事故发生的情形,可取从重处罚的最低标准。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3000元(大写:叁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履行的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湖北银行黄金山新区支行(账号:696100100100003920)缴纳罚款,逾期不履行的,按罚款数额每日3%缴纳滞纳金。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铁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铁山区人民法院起诉。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发区·铁山区建设局
2026年9月4日
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建设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开铁建罚字〔2026〕第01-2号
当事人:夏涛
单 位:黄石市宇利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经查明,2026年3月5日,黄石宏和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仓库扩建项目施工过程中,黄石市宇利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作为该项目监理单位,对作业现场安全防护缺失情形失察,未履行好高危作业环节中旁站职责,且总监理工程师未履职到位存在监理缺位情形,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导致一名工人高坠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工作及事故负有监理履职不到位的责任。
该项目位于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宏和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厂区内西门附近,建筑面积2300平方米,仓库一层,总高度约12米,建设单位为黄石宏和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施工总承包单位为河南省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监理单位为黄石市宇利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该项目于2026年1月1日开工建设,目前已完工。黄石市宇利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的监理合同价为8万元,法定代表人为胡启文,总监理工程师为夏涛。
以上黄石市宇利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的行为,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当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的规定。以上事实有书证:营业执照复印件、资质证书复印件、施工合同、监理合同、监理日志、监理通知单。证人证言:建设单位黄石宏和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安环课长黄栋、施工单位河南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施工经理杨鸥和黄石市宇利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监理员李明的陈述笔录。当事人陈述:黄石市宇利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启文和总监理工程师夏涛的陈述笔录。鉴定意见:区应急管理局事故调查报告。
处罚的依据和种类:《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的"及《湖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情节与危害后果: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后果的;处罚幅度: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黄石市宇利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在该案件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属于初次违法,且工程已完工,无需限期改正,但造成质量安全事故发生的情形,可取从重处罚的最低标准。本机关决定对黄石市宇利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作出处2.5万元(大写:贰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经查,黄石市宇利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实施上述违法行为时,你为该公司总监理工程师。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的"及《湖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情节与危害后果: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后果的;处罚幅度: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你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属于初次违法,但造成质量安全事故发生的情形,可取从重处罚的最低标准。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3000元(大写:叁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履行的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湖北银行黄金山新区支行(账号:696100100100003920)缴纳罚款,逾期不履行的,按罚款数额每日3%缴纳滞纳金。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铁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铁山区人民法院起诉。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发区·铁山区建设局
2026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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