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黄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黄环罚[2022]开铁9号
路城建设科技(黄石)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MA49J0J231
地址:黄石市铁山区木栏光谷大道木栏(黑海)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董昕
我局于 2022年8月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在“年产值1亿元路城透水材料项目(一期)”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期间,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
以上事实有 《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 现场照片》 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的规定。
我局于 2022年8月1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黄环告字〔2022〕开铁10号)告知你公司有依法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公司2022年8月17日提交《关于请求减轻、从轻行政处罚的陈述申辩报告》,经核实,你公司符合小微企业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同意减轻你公司的行政处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和《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肆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营业部,户名: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696100100100003920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黄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