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山法院开展扫黑除恶普法宣传

发布日期:2023-08-28 15:01 来源:铁山区法院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阶段性成果,要强化社会治安整体防控,推进扫黑除恶常态化,依法严惩群众反映强烈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为巩固拓展扫黑除恶常态化斗争成果,营造开发区·铁山区扫黑除恶斗争浓厚氛围,铁山法院持续开展扫黑除恶系列普法宣传。


扫黑除恶进社区


“大家好,我是铁山法院刑事(行政)审判团队的干警,深入开展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


为巩固扫黑除恶宣传成果,2023年8月25日上午,我院干警前往龙衢湾社区开展扫黑除恶普法活动,通过发放宣传手册,一对一咨询解答等方式,向群众宣传黑恶势力犯罪的严重危害以及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目的、意义,用通俗易懂的语言、结合案例耐心解答群众咨询的法律问题,充分发动群众,凝聚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强大合力。


扫黑除恶联企业


在我院近日开展的企业座谈会上,我院干警向企业代表发放宣传手册,宣传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工作,鼓励企业主动参与扫黑除恶工作,持续净化全区企业生产经营环境,使全区重点行业、重点区域管理持续加强,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持续提升。





铁山法院充分利用电子屏、宣传栏、宣传单、宣传标语等,在社区、企业广泛开展常态化扫黑除恶宣传活动,严惩黑恶势力,弘扬社会正义,坚决维护我区繁荣、稳定、和谐。









扫黑除恶知识点再回顾



1.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什么时候开始?


2021年2月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巩固专项斗争成果的意见》,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圆满收官,正式转入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

2.部署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的背景是什么?


实践充分证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党的十九大以来最得人心的大事之一。因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提出新的要求,强调专项斗争不是一劳永逸的,要有与黑恶势力长期斗争的思想准备,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

3、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的总体要求是什么?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强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持续提高扫黑除恶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切实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奠定坚实基础。

4.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的重点任务是什么?


常态化扫黑除恶着重建立健全六个方面的工作机制:一是建立健全源头治理的防范整治机制;二是建立健全智能公开的举报奖励机制;三是建立健全打早打小的依法惩处机制;四是建立健全精准有效的督导督办机制;五是建立健全激励约束的考核评价机制;六是建立健全持续推进的组织领导机制。

5.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的组织保障是什么?


各级党委和成员单位保留相应领导和办事机构,做到思想不松、机构不撤、队伍不散、力度不减、标准不降,不断完善工作机制,确保实现常态化运行。

6.《反有组织犯罪法》主要内容是什么?


2022年5月1日,《反有组织犯罪法》正式施行。《反有组织犯罪法》共9章77条,主要包括总则、预防和治理、案件办理、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国际合作等。

制定《反有组织犯罪法》是总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经验,加强制度建设,保障在法治轨道上常态化、机制化开展扫黑除恶工作的重要举措。

7.什么是有组织犯罪?


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

8.什么是恶势力组织?


恶势力组织,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组织。

9.什么是涉案财产?


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依法查封、扣押。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10.什么情形下涉案财产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一)为支持或者资助有组织犯罪活动而提供给有组织犯罪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二)有组织犯罪组织成员的家庭财产中实际用于支持有组织犯罪活动的部分;(三)利用有组织犯罪组织及其成员的违法犯罪活动获得的财产及其孳息、收益。